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,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昨天在臉書發文指出,是意料中的事情,畢竟在現行法律體系中,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年齡長期處於一種「尷尬年齡」的狀態。
他說,例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,12歲以上未滿18歲為少年,根據民法,又必須滿20歲才屬於成年。那麼,中間這段既不是「少年」又不是「成年」的年齡,在法律上究竟應該屬於什麼年呢?如果說他們是未成年,那又為什麼他們必須在刑法上要負擔完全責任能力?
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,確定將成年年齡由現行20歲下修為18歲,訂、年齡也納入性別平權概念,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婚,未滿18歲不得結婚,新制自2023年元旦施行。
劉宏恩說,不過,這個法律修正後的社會衝擊恐怕會比想像中大。以他所在的大學教育現場為例,他不知道以後各大學科系究竟還有什麼理由,要為「成年人」舉辦「新生家長親師座談會」?而大一大二同學們想要休學,將完全不需要家長同意,不想念的同學也不能任由家長越俎代庖來代為註冊,以後學校勢必要面對許多憂心如焚、來拜託學校但我們愛莫能助的家長。
他說,簡言之,社會及學校怎麼看待18、19歲的年輕人,以及怎麼看待他們的決定的「社會態度」,並不是law in books的問題,而是law in action的問題。前者只要把六法全書上的白紙黑字改一改就可以,後者卻是更為複雜且深遠的事情。我們的社會各界及各機構行號,大家是否都知道該好好準備、必須要調整自己的態度及長久慣習了呢?大家應該要認真想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