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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手騎車23秒收1.2萬紅單!法官3關鍵不罰,警方被打臉...說話了
2020/12/01

高雄一名蔡姓男騎士,今年1月間騎車行經林園區某路段時,因單手騎車被民眾向警方舉報,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2000元、記違規點數3點,並吊扣牌照3個月。蔡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,高雄地院勘驗相關證據後,認為蔡男行車過程平穩,認定開罰無理,判撤銷罰單,可上訴。

判決書指出,今年1月17日下午2時許,蔡男騎車行經林園區時,被民眾錄影舉報單手騎車,警方勘驗影像後,依「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」裁處1萬2000元罰鍰,記違規點數3點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吊扣牌照3個月。

▲男單手騎車23秒被檢舉,慘吃1.2萬紅單並吊扣牌照。

蔡男收到罰單相當不滿,故提起行證訴訟,供稱左手曾經脫臼造成舊傷,當日天氣寒冷,左手稍有不適,才會暫時性放下只用單手騎車,但行駛途中速度平穩無左右搖晃,並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,如遇突發狀況可立即反應閃避。

蔡男更指出,「危險駕駛」是指超速達60公里以上,或是拆除消音管,聚眾飆車蛇行,立法原由是為了喝止飆車,並不認為自己單手騎車行為構成危險駕駛。

開單警察則說,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騎機車要雙手握把手,蔡男單手騎車時間長達23秒,違規行為事實明確,只是依法令規定製單逕行舉發,並無不妥。

高雄地院勘驗事證後,認為蔡男行駛過程保持平穩、並注意車前狀況,且路上道路平整、車輛也不多,未有類似蛇行等危險情形,在接近車多路段時,就將左手放回機車把手,無法認定有危害他人之虞,行為雖不足取,但沒有達到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程度,認為處分欠缺客觀構成要件,判罰單撤銷。

小編想說,遇到單手騎車你從旁邊超車,如果對方受驚跌倒你也會被倒下車子掃到,跟在後面也可能對方碾到東西摔倒,你也會受波及,單手騎車如果不罰,如果自摔發生事故,反而是跟在旁邊的你有事,追撞或超車都變加害人。


網友看完這樣說:

「真心覺得檢舉的人很無聊...」

「浪費國家資源要罰檢舉人才對」

「考汽車駕照也是教雙手握方向盤啊,請問有幾個人開車真的都雙手握緊方向盤的?我是一開始上路都是規矩握住啦??但開久了連左腳都會不自覺盤起來耶?」

「以後酒駕是否也能比照辦理(行駛過程平穩)」

「檢舉人應該加罰,警方對於檢舉人所送案件也不曾去判斷,也該反省」

「申訴成功後,罰單是不是該改成由檢舉人買單啊!這樣才公平多了吧!」

「應該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項目,不然很多檢舉案件根本在找碴而已」

「為什麼有人覺得這樣違規是對的啊 駕照用雞腿換的?」

「每次看到這種騎士心裏都在想,真的有這麼冷 應該雙手都放進口袋才對啊!難道不知道有手套這種東西嗎?」

「交通違規檢舉是沒有獎金的、一般除非礙到人否則沒人會花時間找事,可是現在這種檢舉越來越多不覺得很可疑嗎?感覺像是有人專門在大規模的抓違規,而且只要有人po出來馬上就有「正義魔人」護航嗆聲...政府搶錢」?

「在壅塞車陣中狂飆超車無視他人安全叫超速,無人空曠單手騎車叫危險駕駛,台灣法律好棒棒」

「騎車抽菸單手騎的,滑手機的,完全不看路東張西望的三寶,路上還不是一堆」

「檢舉違規我是不反對違規被檢舉我也是認,不過檢舉的你是在針對我的車嗎違停罰單一萬多,可以的話我也不想違停,車位不多就算了,那種停不用錢的都是一樓住戶擋住自己停,請問「妳」怎麼不去檢舉。」